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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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05执1712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省宏润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宏润电气安装有限公司[(2022)浙0205民初224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5执17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陈荣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