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06民初10433号
原告沈阳吉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建设。
法定代表人张玉生。
委托代理人卢宏旺,系辽宁润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址内蒙古,身份证号码:
原告沈阳吉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起诉不属于本院管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沈阳吉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光
审 判 员 刘 洋
人民陪审员 邱 颖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雪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