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03民初785号
原告:沈阳吉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72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良,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博,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五爱深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翰林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杨立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吉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五爱深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阳吉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吉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9258元,减半收取4629元,由原告沈阳吉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英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吕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