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06执4050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吉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建设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玉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高科能源集团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南六东路**
法定代表人:赵文邦。
上列当事人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3日做出(2020)辽0106民初222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其他有价值的财产。截止到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职权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6民初22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悦玥
审判员 姚伟丽
审判员 杜 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葛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