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吉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吉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辽宁高科能源集团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06执4050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吉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建设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玉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高科能源集团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南六东路**
法定代表人:赵文邦。
上列当事人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3日做出(2020)辽0106民初222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其他有价值的财产。截止到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职权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6民初22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悦玥
审判员  姚伟丽
审判员  杜 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葛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