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通知被执行人用)
(2020)辽1421执1385号之一
沈阳吉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你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辽1421民初148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O二O年八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八月十三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未按本通知履行的,限你(单位)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收款单位:绥中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开户银行: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中马路湾支行
账号:64×××XX
行号:31422710XXXX
账号:执行款开户账号
特此通知。
绥中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联系人:董某联系电话:0429-677XXXX
本院地址:绥中县新兴街邮编:1252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