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华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诉**一般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咸秦民初字第00331号
原告陕西华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胭脂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5年6月29日生。
被告**,男,汉族,1994年8月4日生。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华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一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故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华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陕西华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余卓君
代理审判员黄晶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田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