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执48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杨红,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嘉意机床(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夏兴,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意机床(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113民初6820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终18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嘉意机床(上海)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华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嘉意机床(上海)有限公司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依法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名下在银行、工商、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已依法查找被执行人住所地,其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相关情况且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上述情况,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嘉意机床(上海)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措施。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受偿2399000元,未受偿2399000元。综上所述,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陕0113执48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哲
审判员 薛 骞
审判员 吴 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瑞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