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华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嘉意机床(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执恢75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红,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嘉意机床(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夏兴,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意机床(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113民初6820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终18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嘉意机床(上海)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华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嘉意机床(上海)有限公司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嗣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长期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陕0113执恢753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哲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文丛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瑞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