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西门子开关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西门子开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民终39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西门子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宁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马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喆,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璐,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西门子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民初27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1、判决西门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恢复其与西门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西门子公司支付其自2018年5月31日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工资,暂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为554,724元;3、西门子公司支付***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的年度奖金115,000元。事实和理由:西门子公司处的《签字规则》及《战略采购控制程序》对框架合同和价格调整的审批各有规定,体现了西门子公司“充分授权”的管理特点,以及战略采购部经理被授与价格调整的充分职权。2018年4月8日的临时调价,其实属正常履职,不存在违反《框架采购协议》调价机制和《签字规则》的行为。调价时点系其急业务之所急,不具备等待先签完协议再下采购订单的现实条件。调价基于客观原因,调价效果有利于长远利益。战略采购部经理的决策应平衡考虑短期和长期影响。故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西门子公司辩称,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关于恢复劳动关系,其以***严重违规违纪解除劳动合同,解除事实是***在职期间私自签订框架采购协议的行为,违反了采购协议签订流程,存在严重失职行为,造成西门子公司严重损失。西门子公司是合法解除,双方没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前提和基础。2、关于年度奖金,根据西门子公司年度奖金准则,因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享有年度奖金。***不符合年度奖金发放条件,故西门子公司不同意支付。
***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西门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恢复***、西门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西门子公司支付***自2018年5月31日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工资,暂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为554,724元;3、西门子公司支付***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的年度奖金115,000元;4、西门子公司支付***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5月30日期间的员工卡中餐贴372.29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西门子公司双方签订有期限自2012年9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于当日签订聘任书,约定***在西门子公司处担任战略采购部经理。西门子公司自2017年10月1日起调整***年度目标薪酬为547,000元(税前),包括:1、固定月薪28,000元(税前);2、固定月度津贴(根据公司规定,该津贴会根据工作岗位的调整而变更)8,000元(税前);3、年度目标奖金(如果您已经100%完成规定的目标)115,000元(税前)。
2018年4月8日,西门子公司出具采购订单,1.0、1.5、2.0、2.5敷铝锌钢板的单价均为6,220元。***于该采购订单上签字。
***于2018年4月25日在西门子公司与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框架采购协议》落款处签字盖章,并加盖了由***保管的西门子公司处合同专用章,后时某、束某等人亦于该协议上签字。该协议约定:1.0、1.5、2.0、2.5敷铝锌钢板的单价均为5,620元;定价模式:“与宝钢价格实现联动机制,参考宝钢在线国产敷铝锌板DC51D+AZ,2.0规格的基价CNY5277作为基础……一个季度后,参考宝钢在线DC51D+AZ,2.0规格的基价,得出当季的平均价B,如果价格B与CNY5277差额在+-10%范围内(包括10%)不予变动;涨幅或跌幅超过10%,将变动值计入本次竞标所得价得出新价格D1,新价格在下一季度执行,有效期三个月;三个月之后,计算得出平均价C,如果平均价C与价格B差额在+-10%范围内(包括10%),D1不予变动;涨幅或跌幅超过10%,将变动值计入上季度价格D1得出新价格D2,新价格在下一季度执行,有效期三个月;以此类推,即采用连续滚动价格机制……”。
同日,***又在西门子公司与A公司的《框架采购协议第一次修订协议》落款处签字盖章,并加盖了由***保管的西门子公司处合同专用章,该修订协议落款处仅***一人签字。修订协议约定:“双方依据框架合同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补充协议:1、价格机制仍然按照2017年框架合同中的规定实施;2、按照合同,2018年4月-6月覆(敷)铝锌板价格应为5,620元,鉴于上海横中提到的理由具有一定合理性,西门子同意2018年4月-6月实施特殊价格6,220元;3、此后,在对2018年7月-9月之间的覆(敷)铝锌板定价时,仍然按照2017年的竞价协议实施,以5,620元作为衡量覆(敷)铝锌板价格调整的基础……4、上海横中必须在2018年4月15日以后保证上海西门子开关有限公司及其指定供应商的稳定供货。如果因为上海横中无法稳定供货导致西门子或者其供应商不得不以更高价格从其它渠道采购,上海横中承诺赔偿西门子的损失。”
2018年5月30日,西门子公司向***送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内载:“***先生:我们在此通知您,您与上海西门子开关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及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解除。事由如下:在处理供应商的合同和实施中的严重失职行为,给公司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您与公司劳动关系的最后一天为2018年5月30日……”。***最后工作至当日,西门子公司发放其工资至当日。
2019年4月16日,***以本案讼争等事宜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同年6月21日作出闵劳人仲(2019)办字第2370号裁决书,裁决西门子公司支付***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5月30日期间员工卡中餐贴372.29元;对***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不服,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另查明,***于2012年9月5日确认收到的《员工手册》6.3立即解雇情形规定:“如果符合下列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则员工将被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纪律,公司有权立即解雇员工。……3)因疏忽而导致公司财产、员工财产、客户财产受到损失或毁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1)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一般劳动纪律的行为。员工应当认识到,这里不可能对所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纪律、从而导致不经预告之解雇的情况进行一一列举。因此,只要公司确认某一员工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纪律的事实,即可立即解除与员工之间的雇佣关系。”西门子公司处《签字规则》中合同与协议规定:框架合同/与供应商的框架协议,签字数为3。西门子公司处《2017/18财年年度奖金准则》规定,如果员工因表现不好或者合规原因被解雇,公司将不支付奖金。
原审法院庭审中,西门子公司为证明***存在在处理供应商的合同和实施中的严重失职行为,给公司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之行为,提供:1、框架合同价格计算方式表、***失职行为给西门子公司造成损失的统计表、A公司向西门子公司开具的物料采购发票,其中框架合同价格计算方式表显示,2018年1月至3月宝钢均价和上季度均价相比涨幅低于10%,故下季度进口板维持上季度价格5,620元;2、2017年西门子公司与上海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的废料销售合同、电子邮件、2017年4月废料价格数量统计表、西门子公司与B公司的发票和系统发票截图、2017年6月以后废料价格数量统计表、2017年6月之后与B公司的发票和系统发票截图。***对证据1中的框架合同价格计算方式表真实性无异议;对***失职行为给西门子公司造成损失的统计表、A公司向西门子公司开具的物料采购发票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即使发票是真实的,也不能得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结论,价格是对预期的反应,公司对物料需求量大,且价格会有变动,西门子公司同期向其他公司采购价格甚至高于***调价的价格,故西门子公司不能证明***的调价行为给西门子公司造成损失。对证据2中的2017年西门子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废料销售合同、西门子公司与B公司的发票和系统发票截图、2017年6月之后与B公司的发票和系统发票截图真实性无异议,电子邮件真实性无法核实,2017年4月废料价格数量统计表、2017年6月以后废料价格数量统计表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2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认为西门子公司所谓***存在擅自下调废料价格的行为,不是西门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理由,西门子公司于解除劳动合同之时未提及该理由。
***还称,西门子公司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前曾提出与***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但***未同意,西门子公司遂于2018年5月1日以公司轮岗为由调整***的岗位。为此,***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测算以及译本、人事变更公告等证据予以证明。西门子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诉讼中,原审法院通知证人崔某出庭作证。证人崔某陈述,其系西门子公司处的战略采购部工程师,2012年至2018年4月期间,***系证人的直属上级经理。2018年3月,A公司提出涨价,单价调至6,220元,涨幅600元。理由是当时的采购价格做不下来,是亏钱的。***让证人另找一家供应商询价,证人向上海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询价,因C公司与西门子公司并无长期协议,故其价格高于A公司的价格。***为此曾召集证人及同事陈某一起模拟定价模式,当时***认为演示结果,按照调价机制供应商即A公司不应该涨价。过了几天后,A公司还是提出涨价,***说那就涨价吧,至于涨价多久,证人提出那就涨一个季度吧,***同意了。涉讼的采购框架协议是陈某起草的,修订协议是证人草拟后由***修改同意的。2018年4月8日以前,采购框架协议和修订协议就已经发给A公司了,但A公司还没有盖章邮寄给西门子公司。2018年4月8日,物流部的同事称要下订单了,要求采购部确定订单价格,证人就询问了***按哪个价格执行。***答复按照调价后的价格执行,证人遂将价格发给了IT部门以及物流部门,价格信息录入到SAP。采购订单需要采购部经理确认,经理签字后,订单才能发出去,才会有后续流程的展开。之后,供应商把盖章后的采购框架协议及修订协议邮寄给了证人,证人在框架协议上进行了脚签,因顾虑未听说***将本次调价事宜向束总汇报,故证人未在补充协议上进行脚签。证人将上述两份协议交***签字后,又去找物流部的时某经理签字,但时经理仅签了框架协议,未签修订协议。2018年5月2日,证人向新接替时某经理的林经理汇报了上述情况,并将两份协议(包括修订协议)一并交给了林经理。林经理拿着修订协议去找了束总,之后的情况证人就不清楚了。证人还陈述,涨价对公司的影响,做过测算的,大概每季度增加二十万以上。***对于证人陈述:A公司要求涨价向***报告;***召集证人及陈某一起演示模拟涨价可能性、合理性、客观性;修订协议是证人草拟的,***修订的;价格信息录入到SAP,由证人以邮件形式向***请示,***同意后,证人再将价格信息发送给IT部门;证人将框架协议和修订协议的电子版发给A公司,A公司盖章后寄回给证人,证人拿给***签字,***再退回证人;做过涨价对公司的影响的测算,大概每季度增加二十万以上均无异议。对于证人陈述其没有在修订协议脚签是因为担忧不予认可。此外,A公司2017年12月就向西门子公司提出涨价了,2018年1月再次提出涨价。价格和供货是相关的,修订协议中也明确要求A公司保证稳定供货,这是作为战略采购部保证供应商稳定供货的重要职责。而根据证人陈述,价格信息是应物流部要求,输入SAP,即采购工程师向战略采购部经理即***请示同意后即可输入系统,可以看出临时性的价格修改是无需***上级签字的。***还表示,当时做模拟价格调整机制的结果是应当涨价。西门子公司对证人证言真实性无异议,根据证人证言,A公司通过公司竞价、中标,与西门子公司签订了框架协议,然在中标后,却没有按照中标内容形成书面的框架协议,这是***的失职之处。***的失职导致了A公司在不符合涨价的前提下,没有做充分调研的情况下,进行谈判,作为调价的筹码。***作为采购经理,清楚公司的采购流程及签字规则等规定,在框架协议及修订协议未签字生效的前提下,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涨价前提下,于2018年4月8日签字以涨价后的价格来作为新的价格执行,这是***严重失职的表现。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就本案而言,根据当事人举证,结合***、西门子公司以及证人的陈述,可见由***一人决定同意A公司提出的涨价要求,并且在未经《框架采购协议第一次修订协议》签字之前,***已经决定通知物流部门按调整后的价格采购。然,原审法院注意到,到庭质证的证人陈述,A公司提出涨价要求后,***也曾组织证人及陈某进行价格演示,但演示结果是不符合涨价机制。而根据框架采购协议约定的价格机制,2018年第二季度涉讼物料采购单价应维持第一季度的价格5,620元,即不应涨价。***于庭审中也自述,曾作过涨价后的价格评估,评估的结果是涨价会导致增加二十万元以上费用。因此,在***未提供充分有效之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仅以系其作为战略采购部保证供应商稳定供货的重要职责为由而决定予以涨价,缺乏依据及合理性。临时性调价是双方签订《框架采购协议》的关键因素,《框架采购协议第一次修订协议》是《框架采购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适用西门子公司处的《签字规则》履行签字手续。因此,***上述履职不当、严重失职之行为,造成西门子公司重大财产损失。同时其行为亦严重违反了西门子公司处的签字规则,属于西门子公司处员工手册规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立即解除与员工之间的雇佣关系之行为。综上,西门子公司经通知工会后,于2018年5月30日以***在处理供应商的合同和实施中的严重失职行为,给公司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为由,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要求恢复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西门子公司支付其自2018年5月31日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工资之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主张西门子公司支付其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的年度奖金115,000元之请求,原审法院认为,首先,奖金系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体现。因此,是否发放年终奖或奖金及发放的具体标准和方式都可以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本案中,西门子公司处2017/18财年年度奖金准则规定,如果员工因表现不好或者合规原因被解雇,公司将不支付奖金。现根据前述理由,西门子公司以***严重失职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故西门子公司依据2017/18财年年度奖金准则之规定,不支付***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5月30日期间的年度奖金,亦并无不当。其次,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5月30日终结,故***主张劳动关系终结之后,即2018年5月3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的年度奖金,缺乏依据。综上,***主张西门子公司支付其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年度奖金之请求,不予支持。
西门子公司同意按照仲裁裁决履行支付***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5月30日期间员工卡中餐贴372.29元,与法不悖,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遂作出判决:一、西门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餐贴372.29元;二、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本院二审中,***提供以下材料作为新证据:1、2018年6月4日其与崔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临时调价前,战略采购员依程序做过市场调查和价格比对;2、王某、梁某的证人证言,证明西门子公司在日常工作中处理临时性价格调整。所遵循的一般操作流程;3、汇总表、六份网站上的价格信息,证明西门子公司的价格调整机制没有市场基础,其临时性调价对西门子公司长远有利。
经***申请,证人王某、梁某出庭作证。证人王某到庭陈述,其曾在西门子公司处担任高级采购工程师,其系***下属,其与西门子公司的合同到期没有续签而终止。对于西门子公司采购流程中合同的签字规则,《供应商框架协议》应由采购经理、运营经理、质量经理、商务经理相关部门的签字;而实际情况是框架合同没有签字,但实际已履行;本案的过程其没有参加,其履职过程中没有发生过相关的情况;调价是其日常工作,在收到供应商的调价要求后,会进行比较核实,如果遇到无法处理的情况,会上报上级***,然后修改价格,其会发邮件给***签字,然后发给IT部门修改,财务部会不定期检查系统价格;每次调价不会发生框架协议的调整;在***审批的环节中,束某不在该审批环节中,价格调整的相关材料保存在公司采购部。证人梁某到庭陈述,其原系西门子公司采购部采购工程师,***系其采购主管,其因个人原因于2018年10月离职;本案涉及的框架协议和修订协议其没有参与。对于临时性的价格调整,供应商向其提出涨价请求,其会根据该请求进行调查,如果没有涨价需要其会将请求退回,如果有需要其会请示上级领导;在工作中,原材料价格波动较大,调价是比较普遍的;遇到临时性调价,不会导致框架协议的重新签订,战略采购部的经理会对价格进行审批;如果需要涨价,其会根据市场调查做一份涨价申请表,内容由其提供,提交战略采购部经理审核签字,然后该表格由信息部门扫描保存,文档也会进行存储保留。临时调价不需要束某的审批;涨价的依据由其存档扫描保存于公司。
西门子公司对此认为:1、对微信聊天记录不予认可,该聊天内容发生于西门子公司与***劳动合同解除后,其已明确告知***因违规违纪而解除合同;2、证人王某、梁某均表示未参与本案所涉供应商的项目,证言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故不予认可。3、对汇总表、价格信息等,均系***自行制作,真实性不予认可,也无法证明本案的情况。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二审中提供的其与崔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欲证明临时调价前,战略采购员依程序做过市场调查和价格比对。因***该项主张与证人崔某表示曾作过价格演示的相关内容,并不相悖,上诉人的主张没有依据,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对于***提供的汇总表、六份网站上的价格信息,系***自行制作,西门子公司对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对此亦难采信。关于证人王某及梁某的证人证言,主要内容为在西门子公司日常的临时性调价操作中,无需按照《签字规则》履行签字手续。对此本院注意到,王某及梁某均已离职,且均未参与本案所涉《框架采购协议》、《框架采购协议第一次修订协议》的制作,所作陈述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即便上述陈述内容属实,亦不能否定西门子公司关于《签字规则》的有效性,更不能证明上述行为的合规性,故本院对王某及梁某的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西门子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合同是否属合法解除。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照西门子公司《签字规则》中合同与协议规定:框架合同/与供应商的框架协议,签字数为3。本案中,临时性调价是双方签订《框架采购协议》的关键因素,《框架采购协议第一次修订协议》是《框架采购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适用西门子公司的《签字规则》履行签字手续。***在西门子公司与A公司的《框架采购协议第一次修订协议》未完成签字手续前,就已经决定通知物流部门按照调整后的价格采购。根据证人到庭陈述,关于A公司提出涨价要求后就价格演示的结果是不符合涨价机制;依据框架采购协议约定的价格机制,2018年第二季度涉讼物料采购单价亦不应涨价;另,***原审庭审中亦自述曾作过涨价后的价格评估,结果是涨价会导致增加二十万元以上费用等。***以调价系基于客观原因,调价效果有利于长远利益;其作为战略采购部经理,应平衡考虑短期和长期影响等理由主张其决定涨价的合理性,缺乏依据,本院难以采信。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西门子公司以***在处理供应商的合同和实施中的严重失职行为给公司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与***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要求恢复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西门子公司支付其自2018年5月31日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主张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的年度奖金115,000元的诉讼请求。奖金的发放系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体现。根据前述劳动合同解除之理由,西门子公司依据2017年/18财年年度奖金准则的规定,不支付***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5月30日期间的年度奖金,本院予以支持。因***与西门子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5月30日终结,***主张2018年5月3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的年度奖金,缺乏依据。故原审法院未支持***关于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的年度奖金115,000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陶永信
审判员 蔡茜芸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茅海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