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2民初6082号
原告:河北腾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238号001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上海西门子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宁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腾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飞、上海西门子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受理,原告河北腾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腾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河北腾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