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西门子开关有限公司

上海西门子开关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11民初1976号
原告上海西门子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宁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56491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8195X9。
法定代表人:丁仁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西门子开关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西门子开关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西门子开关有限??司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西门子开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348元,减半收取2174元,由原告上海西门子开关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董曾曾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