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西门子开关有限公司

上海岩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西门子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2民初21275号
原告:上海岩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媛,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西门子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岩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西门子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岩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所诉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岩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