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2执4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西门子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宁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华威柯隆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工业开发区建设路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8)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232号仲裁裁决,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撤销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8)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232号仲裁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高春晖
书记员辛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