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2执41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西门子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宁路298号。
被执行人北京华威柯隆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工业开发区建设路1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232号裁决书,于2018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华威柯隆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华威柯隆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即日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华威柯隆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华威柯隆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八百五十六万两千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华威柯隆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上海西门子开关有限公司的利息(以人民币八百五十六万两千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6日始,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相应存款。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华威柯隆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华威柯隆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高春晖
书记员辛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