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204民催7号
申请人:苏圣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4630332X,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智慧路****。
法定代表人:黄鸣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陶,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苏圣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12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苏圣科技(无锡)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40005128338398、票面金额30000元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圣科技(无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苏圣科技(无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 勇
审判员 俞海虹
审判员 陈小燕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