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圣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泰州市远方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塞弗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苏圣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203民初404号
原告:泰州市远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建桥路(泰州市化工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办公大楼3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一飞,泰州市高港区口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塞弗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苏圣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子江药业集团江苏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婷婷,系公司员工。
原告泰州市远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圣科技(无锡)有限公司、江苏塞弗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扬子江药业集团江苏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泰州市远方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远方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计1860元,由原告泰州市远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叶飞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