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3570号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811号。
法定代表人:万忠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强,上海市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华苑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仓程路北段绿荫苑小区6号楼111铺。
法定代表人:齐增全。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苑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6.25元,由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叶沈翔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朱 任
书 记 员 朱 任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