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玉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玉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91民初16147号
原告***,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河南玉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西环路北段3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玉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且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