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玉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玉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2民申1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玉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西环路北段36号。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女,汉族,1962年1月16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
再审申请人河南玉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6)豫0211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玉龙公司申请再审称,涉案款项并非申请人所借,而是被申请人丈夫***(河南隆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私自把隆吉公司部分融资合同上的签章更改为玉龙公司。玉龙公司与隆吉公司虽然是同一个法人代表,但是独立经营,玉龙公司不是涉案借款的真正债务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玉龙公司申请再审称,涉案款项是河南隆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所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依据玉龙公司向**出具的收据,判决玉龙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玉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单国生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党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