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玉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玉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民终14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玉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西环路北段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268421121D。
法定代表人:杜庆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龙昆,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河南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4年8月5日生,住河南省睢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涛,男,汉族,1984年2月2日生,住河南省杞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阳,男,汉族,1984年1月1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上诉人河南玉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阳、徐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20)豫0202民初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20)豫0202民初1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玉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景友
审 判 员 杜 琦
审 判 员 李玉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鲲鹏
书 记 员 胡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