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602执1686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黄河宝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七路9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7508815137。
法定代表人张小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滨州市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三路9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50864617J。
法定代表人宣彭滨,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滨州万汇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七路889号时间瑄嘉名都12号楼1单元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321832027B。
法定代表人兰猛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滨州市绿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市中办事处渤海八路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806995471。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滨州黄河宝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州万汇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滨州市绿洲置业有限公司、滨州市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1602民初49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8月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8日、12月1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保险、证券、网银,车辆信息,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滨州市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滨州市黄河八路政和街20号房产一套,冻结被执行人滨州市绿洲置业有限公司账户共计2081元,暂无可他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12月1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兆庆
审判员 杜晓峰
审判员 张永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任中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