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鲁0214民初3929号
原告滨州市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华唐盛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向原告滨州市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送达缴纳公告费通知,原告滨州市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滨州市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珂
审 判 员 景艳丽
人民陪审员 刘福盛
书 记 员 孙瑜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