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滨州市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91执2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被执行人:滨州市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八路北政和街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50864617J。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滨州市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691民初19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52270.9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3740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多次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为无异常账户,但已被其他法院在先冻结,本案采取轮候冻结措施,冻结余额均为0元,冻结期限届满期间为2022年5月6日;被执行人其他银行账户均为关户等异常状态;
4.经调查,被执行人注册地滨州市黄河八路北政和街20号房产已由其他公司使用,被执行人已不在此经营办公,另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封冻结财产的续封事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鲁1691民初19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等法定义务,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新国
审判员  董志霞
审判员  张 莹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