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执恢49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黄河宝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东海一路以东黄河七路969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涛,董事长。
被执行人:滨州市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八路北政和街20路。
法定代表人:宣彭滨,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2008)滨中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滨州黄河宝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滨州市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手段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对外投资、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进行了现场调查。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的货款29973元及利息等,未得到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8)滨中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滨州黄河宝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滨州市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贵学
审判员 刘超元
审判员 戚立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