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滨州市滨城区三河湖镇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02民初416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市滨城区三河湖镇镇政府,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三河湖永莘路277号。 第三人:滨州市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八路北政和街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50864617J。 法定代表人:**彬,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滨州市滨城区三河湖镇镇政府、第三人滨州市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