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02民初416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市滨城区三河湖镇镇政府,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三河湖永莘路277号。
第三人:滨州市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八路北政和街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50864617J。
法定代表人:**彬,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滨州市滨城区三河湖镇镇政府、第三人滨州市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