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22执1010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鲁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15号5号楼;高青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高青县个体私营经济园。
法定代理人:张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高青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高青县个体私营经济园。
被执行人:滨州市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滨州市黄河八路北政和街20号。
法定代表人:宣彭滨。
本院在执行淄博鲁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青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滨州市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将巴黎小镇16#住宅楼注桩基工程的相关施工材料按照国家验收备案的要求交付给申请执行人。2018年3月19日因被执行人滨州市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限制其高消费行为。申请执行人淄博鲁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青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涉案材料线索,执行行为无法实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