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0291执384号
松原市兴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关于被执行人松原市兴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讼费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0291民初6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本院(2019)吉0291民初628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被执行人松原市兴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应当交纳诉讼费2162元,但松原市兴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一直未缴纳,本院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松原市兴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62元。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