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7民终7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美玲,女,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系***儿媳。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英,松原市宁江区法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原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辛福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兆远,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青春,北京市金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志伟,男,198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洪志,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原市兴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明凯,总经理。
原审被告:松原龙道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蒋福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宁,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系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松原朵朵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丁宏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德彪,男,199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扶余市,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松原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房地产)因与被上诉人徐志伟、贾洪志、松原市兴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明建筑公司),原审被告松原朵朵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朵朵童公司)、松原龙道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道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21)吉0702民初6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送达程序存在错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21)吉0702民初65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554元退还上诉人***、松原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1777元。
审判长 李 铭
审判员 李敏英
审判员 杨小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