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省上饶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素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民辖终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上饶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五三大道4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素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旧宅村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上海贯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浦卫公路2599号第4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江西省上饶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素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上海贯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9)浙0803民初20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西省上饶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第一,本案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都在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应当由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第二,上诉人虽然收到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和债权转让通知书,但对债权转让协议中管辖权变更约定不认同,该变更约定不能约束合同之外的上诉人。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移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在债权转让之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作为让与人和债务人已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由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管辖租赁相关争议,该约定与法不悖,应予尊重。虽然上诉人已按照《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通知被上诉人管辖约定变更事宜,但被上诉人对此未予认可,故各方并未达成新的管辖约定。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未对管辖约定变更提出异议推定各方已达成新的管辖约定并据此裁定移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主张排除管辖约定,适用合同纠纷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作为约定管辖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9)浙0803民初209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任庆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