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民终3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中山西路10号滨江首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该行行长。
原审被告:江西省上饶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五三大道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上饶市新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胜利路90号,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原审被告江西省上饶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上饶市新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1民初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提交了免交诉讼费申请书。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的免交诉讼费申请理由和证据不充分,对其提出的免交上诉费用的申请不予准许。本院按照上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邮寄送达了不准予免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和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且上诉人***已经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现上诉人***在规定时间内仍不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李源源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