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省上饶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1102执172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4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执行人:江西省上饶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五三大道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1614475674。
法定代表人:谭继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省上饶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壹年,查封动产期限为贰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叁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财产冻结或查封,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或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付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