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803执19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素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旧宅村3号,组织机构代码732097311。
法定代表人:黄立根。
委托代理人:黄晓丽,浙江泰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省上饶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五三大道48号,组织机构代码161447567。
法定代表人:谭继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素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上饶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的(2019)浙0803民初2092号、(2020)浙08民终99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20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江西省上饶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江西省上饶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素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递增租费、赔偿租赁物损失人民币835992.1元,并支付后续租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130元、申请执行费10759.92元。但被执行人江西省上饶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江西省上饶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江西省上饶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江西省上饶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省上饶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西省上饶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803执19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江西省上饶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 靓
审判员 李惠民
审判员 缪崇民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瑞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