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102执68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0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05月0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执行人:***,女,1982年0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上饶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五三大道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161447567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省上饶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江西省上饶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842,00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壹年,查封动产期限为贰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叁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财产冻结或查封,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或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信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余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