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1民初401号
原告:***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雅苑路196号江西金控大厦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5GKT89C。
法定代表人:甘成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翊、**,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上饶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五三大道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1***4475674。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1年5月5日生,住***上饶市信州区,
被告:***,女,汉族,***年6月***日生,住***上饶市信州区,
原告***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饶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