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中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九江市中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执行裁定书(终本)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429执恢1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九江市中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九江市浔阳区滨江路577号。
法定代表人周华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湖口县双钟镇台山大道学苑景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060787888K。
法定代表人石傲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九江市中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429民初9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8)赣0429执505号,2019年8月12日,以(2018)赣0429执505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恢复执行,执行案号(2019)赣0429执恢101号。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41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4月22日已执行821161.00元,未执行4100000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4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钧
审 判 员  王飞
人民陪审员  肖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