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中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九江市中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4执恢177-1号
申请执行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31942640L。
委托代理人:向前、赵紫烟,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九江市中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江路5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400110002292。
法定代表人:石磊。
被执行人:江西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台山大道学苑景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060787888K。
法定代表人:石傲国。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九江市中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6月17日网上拍卖了被执行人江西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于位于湖口县桃源路东侧桃源景城(又称巴黎春天)小区28栋1单元604号房产。2019年6月17日,买受人郭先松(公民身份号3604291982××××××××)以4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江西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口县桃源路东侧桃源景城(又称巴黎春天)小区第28栋1单元604号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郭先松所有。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郭先松时转移。
二、买受人郭先松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解除本院2016年4月20日以(2016)赣04民初第83-1号裁定查封的被执行人江西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于位于湖口县桃源路东侧桃源景城(又称巴黎春天)小区第28栋1单元604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熊 江
审判员 周 敏
审判员 易仁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