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04民初1932号
原告:江门市捷通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位。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娜、陈艳霞,均系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5月3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香港居民身份号码:R011679(2)。
原告江门市捷通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江门市捷通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捷通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34.58元(已由江门市捷通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计4717.29元,保全申请费3331.67元,共计8048.96元,由江门市捷通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江门市捷通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717.2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许 东
人民陪审员 伍文斌
人民陪审员 郭洁莹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李文斌
书 记 员 余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