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现代建筑幕墙有限公司

新乡县宏伟建筑设备租赁部与河南新现代建筑幕墙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11民初1802号
原告:新乡县宏伟建筑设备租赁部,经营场所新乡县朗公庙镇新荷铁路西。
经营者:***,女,汉族,1965年3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9月8日,住河南省,租赁部员工。
被告:河南新现代建筑幕墙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济源市坡头镇平安大道与旅专路交叉口东北角院内,统一信用代码91419001586038101Q。
法定代表人:于红炎。
原告新乡县宏伟建筑设备租赁部(以下简称宏伟租赁部)与被告河南新现代建筑幕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现代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宏伟租赁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原、被告的2013年8月31日与2014年7月20日的《租赁合同》;2.要求被告支付截止至2019年9月30日的租金及部件丢失赔偿金682494.32元,并继续承担租金每日221.816元直至租赁物返还完毕之日及违约责任204748.30元;3.要求被告返还租赁物***99个、钢管15888.5米、扣件19827个、钢管接头415个,否则按约定赔偿354836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31日,原告与被告协商签订《租赁合同》,被告经办人为武伟。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钢管、扣件等租赁物,被告每月支付租金并逾期承担违约金、丢失赔偿金等等条款。后,被告支付了押金10000元。2014年7月20日,被告经办人***、赵方元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内容与2013年8月3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内容一致。两份租赁合同均已履行,原告均按约定提供***、钢管、扣件,被告也陆续退换部分租赁物。其中2014年7月20日的租赁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人员签字认可自2014年7月24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结算清单,确认了这期间被告应付租金及部件丢失赔偿金和仍在租用的租赁物数量和种类。但经过多次催要,被告吃吃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根据两份租赁合同产生的发货单,退货单计算,截止至2019年9月30日,扣除已付押金10000元,被告应支付租金及部件丢失赔偿金额是682494.32元,仍在租用的租赁物有***99个、钢管15888.5米、扣件19827个、钢管接头415个。综上,被告严重违约,我方根据合同法规定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我方无奈诉至贵院,望支持诉讼请求为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宏伟租赁部作为出租人,主张解除与承租人被告新现代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租赁物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原告宏伟租赁部与被告新现代公司2013年8月3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甲方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合同约定的“出租方(甲方):新乡县宏伟建筑设备租赁部”经营场所新乡县朗公庙镇新荷铁路西,位于新乡市××县,被告新现代公司的地址位于河南省××市,施工工地位于新乡市,无论是原、被告住所地或是合同约定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驳回原告宏伟租赁部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新乡县宏伟建筑设备租赁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