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现代建筑幕墙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乾华置业有限公司、济源市亿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5民初1469-4号
原告:**,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原阳县。
被告:河南乾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飞
住所地:原阳县。
被告:济源市亿鑫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永刚
住所地:济源市沁园办事处河合北街**。
被告:河南新现代建筑幕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红炎
住所地:济源市
被告:于目长,男,系河南乾华置业有限公司股东、怡心城项目的实际受益人。
被告:李永刚,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许建刚,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张海波,男,济源市人,系怡心城项目的实际投资人之一。
原告**与被告河南乾华置业有限公司、济源市亿鑫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新现代建筑幕墙有限公司、于目长、李永刚、***、许建刚、张海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永刚、***、许建刚、张海波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李永刚、***、许建刚、张海波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毛贻国
审 判 员  徐献国
人民陪审员  刘春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舒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