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11民初3394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3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鸽,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阿星,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新现代建筑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坡头镇平安大道与旅专路交叉口东北角院内。
法定代表人:于红炎。
被告:**,男,汉族,1967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新现代建筑幕墙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653元,减半收取为532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青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连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