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2402号
原告:青岛鑫业安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
负责人:隋相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胜,安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绍纯,发运经理。
被告:**,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青岛市固体废弃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负责人:田洪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红,伤害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负责人:王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松,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鑫业安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固体废弃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鑫业安达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诉讼费1784元,本院应退还原告1759元。
审判员 崔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