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固体废弃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鑫业安达运输有限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11131号
原告:青岛鑫业安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隋相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胜,男,1959年5月29日出生,系原告单位职工。
被告:**,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青岛市固体废弃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田洪领,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负责人:王鹏,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鑫业安达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市固体废弃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鑫业安达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鑫业安达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青岛鑫业安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1533元,退还原告1508元)。
审判员  刘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