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执10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青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抚顺路2号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061061958K。
法定代表人:王**,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市固体废弃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滨海路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137567214。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市固体废弃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13民初48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青岛***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市固体废弃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寅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