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汇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汇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5民初59531号之一
原告:上海鑫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吴海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元竹,男,上海鑫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湖北汇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
法定代表人:程幸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瑞友,男,湖北汇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程跃江,男,湖北汇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鑫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汇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鑫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汇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丽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