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油田广顺建设工程潜江有限公司

某某、江汉油田广顺建设工程潜江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723民初3159号
原告:***,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修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修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汉油田广顺建设工程潜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广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青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经济开发区东河园双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56217310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汉油田广顺建设工程潜江有限公司、青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30元,减半收取186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