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723民初3159号
原告:***,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修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修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汉油田广顺建设工程潜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广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青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经济开发区东河园双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56217310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汉油田广顺建设工程潜江有限公司、青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30元,减半收取186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