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油田广顺建设工程潜江有限公司

某某、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802民初1524号
原告:***,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立群,张家界市永定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616204212E,地址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向阳建新1路。
法定代理人:朱想华,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海军,男,住湖北省潜江市,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系该公司的员工。
被告:江汉油田广顺建设工程潜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70708266360,地址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广华小区南1路c17号。
法定代表人:陈在彬,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清风,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
原告***与被告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广顺建设工程潜江有限公司、刘清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因申请人认为需要追加当事人和第三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广顺建设工程潜江有限公司、刘清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广顺建设工程潜江有限公司、刘清风的起诉。
审 判 员  秦 忠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许文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