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381民初225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
被告:**,男,汉族,住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磊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悟县高店瑞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悟县高店乡高店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随县神农路桥养建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神农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华强。
第三人:**,男,1975年1213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大悟县高店瑞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85***减半收取为459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