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迈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广电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分公司与福建迈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426民初21号
原告:福建广电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解放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5959827942。
法定代表人:刘贵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水娟,福建仰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迈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仓山区建新镇金山大道198号金山明星8号楼409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869467881。
法定代表人:黄林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广电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网络尤溪分公司”)与被告福建迈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电网络尤溪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水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迈威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电网络尤溪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迈威公司立即支付广电网络尤溪分公司剩余建设工程款78,767.58元,并支付该笔工程款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5日,迈威公司经评标成为洋中桂峰文保单位视频监控系统安装项目的中标单位。同年5月18日,广电网络尤溪分公司与迈威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60516-2《洋中桂峰文保单位视频监控系统安装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由广电网络尤溪分公司依据招标要求清单进行设备材料采购,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完成洋中桂峰文保单位视频监控系统安装项目,约定的合同总价款为88767.58元,合同外的项目单价由广电网络尤溪分公司与迈威公司协商确定,如迈威公司对设计方案进行调整造成设备材料增加的,迈威公司应按中标单价给予增补,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工程施工完成初验后迈威公司按工程进度的90%向广电网络尤溪分公司云集工程价款,预留10%作为质量保证金,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5日内付清余款。上述施工合同签订以后,广电网络尤溪分公司依约完成洋中桂峰文保单位视频监控系统安装项目工程。2016年8月30日,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建单位(迈威公司)三方组织竣工验收,确认涉案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工程验收后总金额91527.58,并于同日出具《工程终验验收证书》,载明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同意交付使用。同日,迈威公司亦向广电网络尤溪分公司出具主张的案涉工程总价款未将其予以计入。然合同履行过程中,迈威公司并未依约及时足额向广电网络尤溪分公司支付工程款,经多次催讨,迈威一份,确认涉案工程合同价款为88767.58元,隐蔽工程量签证单增加工程量的价款为2760元,由迈威公司自行施工,故广电网络尤溪分公司主张的案涉工程总价款未将其予以计入。然合同履行过程中,迈威并未依约及时足额向广电网络尤溪分公司支付工程款,经催讨迈威公司仅向广电网络尤溪分公司支付工程价款1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
迈威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主要事实如下:
2016年5月18日,迈威公司作为甲方(发包人)与广电网络尤溪分公司作为乙方(承包人)签订了《洋中桂峰文保单位视频监控系统安装项目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合同范围:依据招标要求清单进行设备材料采购,按设计图纸进行项目施工”;“合同价款:88767.58元”;“合同价款支付与结算:工程施工完成初验后按工程进度的90%支付,预留10%作为质量保证金,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5日内付清余款”;争议解决途径:“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尤溪县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等;双方当事人还对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竣工验收、违约、索赔等事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广电网络尤溪分公司进场施工。2016年6月案涉的洋中桂峰视频监控项目竣工。2016年8月30日,洋中桂峰视频监控项目承建单位迈威公司与工程分包单位广电网络尤溪分公司同建设单位尤溪县博物馆、监理单位福建省美达工程建设监理中心工程部对工程进行了结算,确认广电网络尤溪分公司已完成合同工程量造价款为88,767元,隐蔽工程量签证单增加工程量价款2760元,由迈威公司自行施工。工程完工后迈威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0000元,尚欠工程进度款78767.58元至今未给付。
另查明,广电网络尤溪分公司具有建设工程的相关资质,洋中桂峰视频监控项目中由广电网络尤溪分公司承建的部分验收合格。
又查明,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单位“尤溪县仲裁委员会”并不存在。
本院认为,迈威公司与广电网络尤溪分公司签订的《洋中桂峰文保单位视频监控系统安装项目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迈威公司仅支付工程款10000元,尚欠78767.58元工程进度款未付,涉案工程已于2016年8月30日竣工并验收合格,广电网络尤溪分公司主张要求迈威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进度款78767.58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广电网络尤溪分公司主张要求迈威公司支付尚欠工程进度款78767.58元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迈威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广电网络尤溪分公司诉讼请求的抗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福建迈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福建广电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分公司工程款78767.58元,并支付该工程款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若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6元,公告费500元,合计2456元由福建迈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迎庆
人民陪审员  罗良趾
人民陪审员  陈其显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思杏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