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财保160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负责人:曾庆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
法定代表人:陈孝斌,该公司董事长。
重庆市**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2020)渝0107执保1910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万元予以冻结或其它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并对登记在曾庆国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351号1幢****号(共6套)提供担保的房屋予以查封。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向重庆市**物资有限公司履行全部付款义务,申请人重庆市**物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曾庆国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351号1幢****号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的冻结或其它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胡小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 倩
书 记 员 冉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