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等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执1030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彭公路物流基地环道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36859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大江居住南区大江竹苑A幢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717906029。 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 被执行人:**,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申请执行***、**、**追偿权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渝0113民初128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431683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本院分别于2022年11月19日、2023年3月11日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在银行、工商、证券、房产等部门财产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房屋一套,位于重庆市江津区***恒大大道X号***下X幢X-X号,经调查,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委托江津区人民法院查封该套房屋,被告知该套房屋已过户。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方式调查被执行人信息,未找到被执行人,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未执行的金额431683元及利息。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涂 恩 审 判 员  姚坤林 审 判 员  李 智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 银 书 记 员  陆 攀 -1-